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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冷静期,签约 5 日单方解约,加盟商成功追回 54000 元款项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6-07-01 分类:合同纠纷
本案是典型茶饮加盟冷静期维权胜诉案例,我方代理过程中重点围绕特许经营定性冷静期法律适用解约送达证据品牌方履约程度四大核心要点组织证据与代理意见,完整击破品牌方已履行服务设备受损合同约定不退费全部抗辩理由

一、案情概要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

原告(我方当事人):朱某,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成都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茶饮加盟品牌方)

(二)签约及履约事实

2025 年 6 月 12 日,我方当事人朱某与被告签订《加盟合作协议》,约定加盟被告旗下 “大 C xx茶室” 茶饮项目,被告授予原告泸州区域商标使用权,承诺提供选址、技术培训、门店运营全流程加盟服务。

合同约定:原告签约一次性支付加盟费 49800 元、履约保证金 5000 元,开业后每月另行缴纳品牌管理费;同时合同设置严苛违约条款,约定加盟商单方解约则全部费用不予退还,品牌方还可主张总费用 30% 以上违约金。

签约当日,我方当事人全额付清加盟费及保证金。后续被告仅安排工作人员陪同半日选址,未敲定经营门店,未开展技术培训、未交付设备物料,当事人自始至终未实际使用品牌经营资源。

(三)解约经过

签约仅 5 日后,2025 年 6 月 17 日,我方当事人发现项目存在信息披露瑕疵,且尚未实际投入开店,遂通过项目微信群、两名项目负责人微信同步发送书面解除通知,明确行使特许经营法定单方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品牌方收到通知后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当事人委托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我方代理思路(川弘律师代理策略)

(一)三项诉讼请求

1.确认案涉《加盟合作协议》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解除通知送达当日)解除;

2.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加盟费 49800 元;

3.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5000 元。

(二)四川川弘律师核心代理辩护思路

1.定性基础:案涉合同属于法定特许经营合同

案涉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特许经营全部构成要件:品牌方持有商标授权、统一经营模式,许可加盟商有偿使用品牌资源并提供配套运营服务,应当适用特许经营专属法律规则,而非普通服务合同。

2.核心维权依据:加盟商享有法定冷静期单方解除权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被特许人享有法定冷静期解除权,该权利为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因合同 “解约不退费” 格式条款而灭失。我方当事人签约仅 5 天,未选址落地、未参与培训、未使用任何品牌经营资源,完全处于冷静期内,有权无责单方解除合同。

3.解约送达证据完整,解除时间明确

我方完整固定微信群、微信私信两套送达记录,品牌方庭审中认可聊天记录真实性,足以证明解除通知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有效送达,合同当日即解除。

4.品牌方存在隐瞒经营信息行为,履约程度极低

被告未完整披露商标授权、门店盈利、同类门店经营等关键加盟信息;且仅提供半天选址服务,未履行培训、设备交付、运营指导等核心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无合法依据扣留大额加盟费与保证金。

5.合同违约格式条款无效,不能对抗法定权利

合同约定 “单方解约费用不予返还、高额违约金” 属于免除品牌方法定责任、限制加盟商法定解除权的格式条款,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不能约束我方当事人。

三、被告(品牌方)答辩抗辩策略

1.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无约定、法定解除事由,原告单方解约构成违约;

2.品牌方已派员陪同选址,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加盟商无权解除;

3.品牌方已为原告定制生产门店设备,若解除合同,定制设备无法转售,将产生大额经济损失;

4.依据合同违约条款,原告自行单方解约,已缴纳全部费用不予退还,品牌方保留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四、法院审理查明关键事实

1.案涉商标权属清晰:涉案茶饮商标经注册登记,权利人逐级排他、普通授权至被告,签约期间被告具备合法招商加盟资质;

2.合同性质认定:案涉协议完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法律特征;

3.履约情况:原告全额缴费,被告仅提供不足一日选址服务,未选定门店,未开展培训、未交付设备物料,原告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

4.解约事实:2025 年 6 月 17 日原告多渠道发送解除通知,被告认可送达证据;

5.合同违约条款约定单方解约不予退费,并可主张高额违约金。

五、法院裁判说理

1.冷静期法定解除权优先于合同格式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赋予被特许人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属于强制性规范,无需合同另行约定。原告签约 5 日内通知解约,未实际使用品牌资源,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合同中限制解除权、扣留全部费用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2.合同解除后费用按实际履约情况合理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折价补偿。被告仅提供短时选址服务,履约成本极低,法院酌情扣除 800 元加盟费;保证金仅作履约担保,无抵扣事由,全额退还。被告主张的设备损失尚未实际交付原告,属于品牌方自身经营风险,自行承担。

六、最终判决结果

1.原告朱某与被告成都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解除;

2.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加盟费 49000 元、保证金 5000 元,合计 54000 元;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117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若被告逾期支付款项,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七、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专业案例评析

(一)对餐饮、茶饮加盟商的维权指引

1.法定冷静期是加盟维权核心武器

所有餐饮、奶茶、小吃等付费加盟项目均属于特许经营,法律强制设置冷静期。只要签约短期内未开店、未参与系统培训、未接收设备物料,加盟商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单方解约,品牌方合同里 “解约不退费” 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2.规范留存解约书面送达证据

建议通过企业微信群、企业微信、短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发送解除通知,写明行使特许经营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完整保存聊天记录、截图,是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的关键证据。

3.区分加盟费与保证金主张退款

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冷静期合法解约情形下应当全额返还;加盟费仅扣除品牌方实际提供服务对应的少量成本,绝大部分款项均可追回。

(二)对特许经营品牌方的合规风险提示

1.不得通过格式合同排除、限制加盟商法定冷静期解除权,相关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被法院支持;

2.加盟商短期内提出解约时,应当及时停止定制设备、备货等投入,避免扩大自身损失;

3.完整留存培训签到、选址确认、物料签收等全部服务凭证,若已提供大量实质加盟服务,诉讼中可举证抵扣合理服务费。

(三)本案办案总结(川弘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茶饮加盟冷静期维权胜诉案例,我方代理过程中重点围绕特许经营定性、冷静期法律适用、解约送达证据、品牌方履约程度四大核心要点组织证据与代理意见,完整击破品牌方 “已履行服务、设备受损、合同约定不退费” 全部抗辩理由。

实践中大量中小投资者加盟茶饮、餐饮后短期内反悔,因不清楚法定冷静期权利、不知如何固定解约证据而维权受阻。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创业投资者,加盟签约后若未实质开展经营,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