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
我方当事人(被上诉人 / 原审原告):张先生(二手车购车消费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某二手车销售经营部
其他涉案主体:门店销售人员、车辆上游出让方
二、案件基本事实
(一)交易经过
2022 年 4 月,我方当事人张先生通过二手车经营部快手线上宣传渠道咨询一台雪铁龙二手车,门店工作人员微信向其谎称车辆里程仅 6.8 万公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车辆销售服务协议》,车辆成交价 36500 元,张先生完成付款并办理过户登记。
(二)关键证据:车辆实际里程远高于商家宣称里程
1.上游卖家转让车辆时,书面记录车辆里程 140900 公里,并附带完整保养记录;
2.第三方维修平台工单显示,案涉车辆交易前数月里程已达 137699 公里;
3.二手车经营部自身发布的宣传视频中,内部人员自行判断车辆实际里程至少 10 万公里;
4.商家在明知车辆里程存在明显篡改痕迹、实际里程远超 10 万公里的前提下,仍向消费者谎称仅 6.8 万公里。
(三)商家免责套路
案涉购车合同预先设置格式条款,写明 “商家不保证表显里程真实,消费者验车即认可全部车况”,试图免除自身车况告知义务。张先生购车使用一段时间后,偶然查询维保记录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调表,与商家协商赔偿无果,委托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三、我方(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代理思路与诉讼主张
(一)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撤销案涉《车辆销售服务协议》;
2.判令商家全额返还购车款 365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购车款赔偿 109500 元;
4.赔付购车产生的杂费损失、维权律师费;
5.判令上游相关主体配合车辆过户回转,并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川弘律师核心代理策略
1.定性: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负有完整车况披露义务
二手车经营者属于商品销售经营者,购车用于个人生活使用,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车辆行驶里程是决定车辆价值、使用安全、交易价格的核心关键信息,商家法定负有核查、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将车况核验责任全部转嫁消费者。
2.锁定欺诈完整证据链,证实商家存在欺诈故意
整合上游购车合同、第三方维保记录、商家快手宣传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形成闭环证据:商家内部已预判车辆里程超 10 万公里,却对外虚构 6.8 万公里,属于故意告知虚假事实、隐瞒真实车况,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构成要件。
3.购车合同格式免责条款无效,不能对抗法定告知义务
合同中 “不保证里程真实、验车视为认可车况” 条款,属于经营者预先拟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能作为商家免除欺诈赔偿责任的依据。
4.反驳商家抗辩逻辑,厘清各方责任边界
针对商家提出 “消费者可自行查询里程、交易为现状交付、无法确认调表系本店所为” 等理由逐一驳斥:商家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具备查验车辆完整维保记录的渠道与能力,相较于普通消费者负有更高审查义务;即便调表行为发生在上游环节,商家明知里程不实仍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成立,其与上游主体的纠纷可另行追责,不能对抗消费者赔偿请求。
5.诉讼方案兼顾纠纷解决成本,灵活主张赔偿方式
考虑车辆已使用较长时间且发生事故,返还车辆将产生高额贬值评估成本,代理意见中提出法院可选择不撤销合同、仅判决差价补偿 + 三倍惩罚性赔偿,兼顾公平与纠纷处理效率。
四、二手车经营部(上诉人)全套抗辩、上诉理由
1.双方未书面约定里程,二手车为现状交易,消费者购车前可自行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维保里程,自身无隐瞒条件;
2.无直接证据证明调表行为由本店实施,车辆经多手流转,无法确定篡改主体;
3.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车时已现场验车、签署确认条款,视为认可全部车况;
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无强制约束力,商家无法定审验里程义务;
5.一审未判决车辆返还、仅判决赔偿,程序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诉请。
五、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及裁判观点
(一)一审法院核心认定
1.商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多方证据证实车辆真实里程超 13 万公里,商家内部预判里程 10 万公里以上,却向消费者谎称 6.8 万公里,故意隐瞒关键车况,符合欺诈认定标准;
2.合同格式免责条款不能免除经营者法定告知义务,不能对抗消费者维权;
3.销售人员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二手车经营部独立承担;上游出让方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车辆已长期使用且发生事故,返还车辆评估贬值会大幅增加纠纷成本,故不撤销购车合同,判决商家补足车辆购入差价,并按购车款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
(二)二审法院审理意见
商家上诉提交的快手视频截图无法证明消费者提前知晓车辆真实里程,商家明知表显里程与实际里程存在巨大差额仍虚假宣传,欺诈事实清楚。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无误,驳回商家全部上诉请求。
六、一、二审最终判决结果
1.二手车经营部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车辆差价补偿 5500 元、三倍购车惩罚性赔偿 109500 元,合计 115000 元;
2.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3.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商家承担主要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二手车经营部承担;
4.若商家未按期足额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七、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专业案例评析
(一)对二手车消费者的维权提示
1.车辆里程属于核心交易信息,商家不可隐瞒
行驶里程直接影响二手车价值、损耗程度、维修成本,经营者负有主动核查、如实告知法定义务,不能以 “现状购车、自行检测” 为由推卸责任。
2.商家虚构、隐瞒里程构成欺诈,可主张三倍赔偿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销售商品存在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购车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不受合同 “概不负责” 格式条款约束。
3.完整留存三类关键证据是胜诉核心
①商家线上宣传、微信沟通的车况描述记录;
②车辆维保、保险、上游交易过户记录;
③购车合同、转账凭证。
本案中川弘律师通过多渠道调取第三方维保记录,是锁定商家欺诈的关键。
4.车辆已长期使用不影响三倍赔偿主张
即便车辆使用一段时间、发生事故,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解除合同、不返还车辆,仅判决差价 + 三倍赔偿,消费者依然能拿到惩罚性赔偿。
(二)对二手车商家的合规经营警示
1.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车况披露义务,“不保证里程真实” 类条款司法实践中不具备免责效力;
2.收车、售车前必须完整核查维保、保险记录,真实里程、事故、泡水、火烧等信息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
3.明知车辆里程、车况存在瑕疵仍虚假宣传,将触发三倍赔偿的高额惩罚性成本,经营风险极大。
(三)川弘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是四川地区二手车调表欺诈维权典型胜诉案例,历经一审、二审完整诉讼程序,我方全程由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办案过程中,律师精准抓取商家线上宣传、第三方维保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欺诈证据链,针对性击破商家全部抗辩观点。
实践中大量二手车交易存在调表、隐瞒事故、虚假宣传等乱象,普通消费者取证难、法律适用把握不清。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作为四川成都本土专业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二手车买卖、汽车消费、特许加盟、商事合同纠纷,熟悉绵阳、成都、资阳等全川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可为购车消费者提供从证据调取、诉讼代理到二审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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